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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霍巍:为什么西藏文明轨迹始终向东发展?******

  中新社成都1月17日电 题:为什么西藏文明轨迹始终向东发展?

  ——专访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所长霍巍

  中新社记者 贺劭清 岳依桐

  中国西藏地区的文字出现于公元7世纪吐蕃王朝建立以后,此前漫长的时段无文献可据。由于传统藏学研究主要依赖汉、藏文献和极少量的吐蕃金石、简牍材料,无法解决考古学上关于西藏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明起源的关键性问题。经过数代中国考古工作者接力,这些问题实现突破,西藏考古的话语权逐渐转移到中国学者手中。

  科学考古证据显示,西藏的文化和文明始终和中国内地紧密联系,为何其文明轨迹始终向东发展?西藏考古如何为全人类提供“高原文明”独一无二的世界样本?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所长霍巍日前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独家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西方考古工作者在西藏地区的考古工作有何建树与局限?中国对西藏地区的考古工作最早可追溯至何时?

  霍巍:西藏考古可以说是一门国际显学,在西藏和平解放前,以“藏学家”身份进入西藏进行“考古”“探险”活动,可以说是西方学者的“专利”。其中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朱塞佩·杜齐,他在西藏佛教艺术研究、西藏西部的部分遗址考察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总体而言,科学性不强,比较零散、不成系统,且大部分工作以地面采集、寻访为主。

  虽然西方学者曾一度开启西藏考古之门,但真正科学意义上的西藏考古工作是在西藏和平解放之后才真正兴起。以著名考古学家童恩正教授在西藏昌都卡若发掘了新石器时代的卡若遗址为标志,西藏考古进入地下发掘阶段。

  这个距今约5000年左右的遗址,第一次将西藏高原史前人类生存活动的科学证据揭露于世。原来早在新石器时代,西藏高原已有定居人群。他们用骨针缝纫衣物,会种植小米(粟),制作陶器,甚至还会用动物骨头、陶器残片和远方输入的海贝制作精致的装饰品。考古工作者在获取大量科学材料的同时,提出了卡若遗址的先民与中原文化、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之间相互交流的问题。

    西藏博物馆展出的西藏卡若遗址房屋遗迹复原微缩实景。来源:视觉中国

  中新社记者:西藏考古的话语权,如何从西方学者逐渐转移到中国学者手中?

  霍巍:在各民族考古工作者不断努力下,中国在西藏考古学上关于人类早期文明最主要的三大关键性问题,即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明起源,这些过去西方学者很少涉猎、且缺乏科学考古材料的领域不断取得突破。西藏考古的话语权逐渐转移到中国学者手中。

  举例来说,早期人类是什么时候踏上青藏高原这个问题,西方学者几乎无解。近几年通过中国学者的努力,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讲,距今5万年前左右,人类已经定居在青藏高原,开始了他们的文明创造。在5000年前左右,已经有了像卡若遗址这样的新石器时代农业聚落,人们在这片土地学会种植小米,随后引进了青稞。

  即使是进入有文献记载的西藏历史时期,考古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写、丰富着西藏历史。如我们在中尼边境吉隆发现的唐代官方使节王玄策所建《大唐天竺使出铭》石碑。这块石碑的发现是目前实证唐—吐蕃—天竺道路的唯一实物证据,比今天大昭寺前的唐蕃会盟碑要早出一百多年。

  这项20世纪以来中印交通史、唐蕃交通史上最为重大的考古发现,说明中国学者利用天时地利之便,在西藏考古领域不断取得新成果。目前中国考古工作者提出的关于象雄考古、吐蕃考古、高原丝绸之路考古、西藏佛教石窟寺考古等前沿性的学术课题,已引起国际藏学界高度关注,其研究成果日益得到中外学术界的高度认同。

  中新社记者:《大唐天竺使出铭》是否实证了传奇人物王玄策的存在?能否展开讲讲这一石碑的出土过程和意义?

  霍巍:文献曾记载,在吐蕃时期,也就是公元7世纪左右,中印之间有一条重要的国际通道,唐代使节王玄策曾利用这条通道前往印度。王玄策第二次出使时,遇上天竺内乱。王玄策和他的副手在吐蕃松赞干布、文成公主以及泥婆罗的帮助下,帮助天竺平定内乱,完成了这项出使工作。

  虽然在不少海内外的民间故事中,王玄策常以“大唐第一猛人”的形象出现,但在《大唐天竺使出铭》发现前,学界对唐代中西交往史存在诸多疑惑,无论是王玄策,还是关涉出使路线的蕃尼古道,都对其存在与否有着极大质疑。中外考古工作者曾多次探寻这条古道的遗迹,如19世纪末法国学者烈维·格里逊为了寻找王玄策当年在印度耆崛山所建碑铭的遗迹,曾经亲临实地考察,但最后却不得不“顾此山草木蔓愆,攀登甚难,失望而返”。

  1990年6月,我们在吉隆考古调查期间,在当地民众帮助下,寻访到了一块宽81.5厘米、残高53厘米,悬挂着哈达、涂满了酥油的碑刻。老乡长告诉我们,当地藏族民众对这块刻有汉字的“石头”十分崇敬,认为是可以保佑地方平安的“神灵”。

《大唐天竺使出铭》碑铭局部。受访者供图

  擦洗碑刻后,碑上的文字逐渐显现,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用篆字书写的额题“大唐天竺使出铭”。这方碑刻虽已残损,但还残留有阴刻楷书24行,从书法和格式上都具有唐代碑铭的特点。经考证,它记录了王玄策第三次出使,是目前西藏发现的年代最早的唐代碑铭,也是唐—吐蕃—天竺道路的重要实证。

  中新社记者:为什么西藏文明的轨迹始终朝东发展?西藏考古如何为全人类提供了“高原文明”独一无二的世界样本?

  霍巍:青藏高原是地球上平均海拔最高的地区,长期被认为是“人类生命禁区”。西藏考古的科学发现,用大量实物证据打破了这一神话,并提供了早期人类为什么能适应高原、在高寒缺氧的情况下生存发展的人类学依据。

  此外,西藏考古还从文化特征上,向世界展示生活在高原上的人群,如何通过他们的艺术创造,在宗教、美术、哲学等方面形成自己的文化特色,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西藏文化符号。

金刚亥母。刘宝成 摄

  通过西藏考古还让我们看到,从史前时期到各个历史阶段,生活在这片高原的人们,他们总体的发展趋势是东向发展,和内地紧密联系在一起。

  如早在5000年前,卡若遗址的先民就已经和黄河上游地区发生了很密切的联系;唐代的文成公主、金城公主进藏,带来了中原地区先进的宗教、文化、制度、典章、服饰和技术,促成吐蕃加速融入到以唐朝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元朝西藏纳入到中央行政管辖,从此奠定了西藏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直到明清民国都未曾改变。

  这些历史事实都足以证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我们问西藏文化的底色在哪里,西藏文化的底色是在东亚文化圈,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大家庭中的一员。(完)

  受访者简介:

  霍巍,现任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院长、四川大学博物馆馆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所长等职,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考古学科召集人之一、国家社科基金评委、教育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考古学会理事、四川省史学会副会长、四川省博物馆学会副理事长等学术职务。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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